旅游经营者的义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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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下列旅游项目:
   1、 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;
   2、 含有民族、种族、宗教、性别歧视内容的;
   3、 含有淫秽、迷信、赌博内容的;
   4、 含有其他被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内容的。

   旅游经营单位应当诚实经营、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。禁止下列行为:
   1、 擅自提高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或者与旅游者约定的收费标准;
   2、 擅自加收服务费;
   3、 强迫旅游者接受收费性服务项目;
   4、 进行不正当竞争;
   5、 销售伪劣、变质旅游商品;
   6、 强卖旅游商品和欺诈、勒索旅游者;
   7、 未评定星级而使用有关星级标志;
   8、 降低服务质量标准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