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公开办案制度公示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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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游者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定

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,享有下列权利:

一、了解旅游服务情况,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、 规格、 时间、费用等有关情况的权利。

二、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他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,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某种服务的权利。

三、人身权、财产权受到损害时,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。

四、人格尊严、宗教信仰、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。

五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旅游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。

旅游者应遵守下列规定:

一、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。

二、自觉保护旅游资源、环境和设施。

三、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。

四、履行旅游合同或者有关规定。

旅游者投诉应提供的材料

投诉状应写明下列事项:

一、请求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国籍、职业、年龄、单位(团队)名称及地址。

二、投诉者的单位名称或姓名、所在地。

三、投诉请求和根据事实与理由。

四、证据。

请求人应当向质监所提出赔偿请求书、赔偿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:

一、被投诉旅行社的名称、导游姓名。

二、请求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国籍、职业、年龄及团队名称、地址、电话。

三、赔偿请求和根据的事实,理由与证据。

旅游投诉的解决途径

一、与旅游经营者自行协商解决纠纷。

二、向旅游质监所投诉。

三、对投诉人与被投诉者进行调解。

四、以事实为根据,以法律、法规为准绳。

五、向上一级旅游质监所提出申诉。

六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旅游者投诉的受理条件

一、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、海外旅行商、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。

二、有明确的被投诉者,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。

三、属于《旅游投诉暂行规定》和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》所列的旅游投诉和赔偿适用范围。

四、投诉者应当向质监所递交投诉状,并按照投诉者数提出副本,递交投诉状,确有困难的,可以口诉,由质监所记入笔录,并由本人签字。

五、投诉者递交的投诉状或赔偿请求书写明事项清楚,提供的材料准确,详实。

旅游者投诉不予受理的范围

一、投诉不符合《旅游者投诉暂行规定》所列的投诉条件。

二、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。

三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。

四、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》第四条规定情形之外的。

五、超过规定时效和期间的(向质监所请求用保证金赔偿的时时效期限为 90 天,时效期限以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,超过时效的请求可以不予受理)。

六、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。

旅游投诉审理程序和时效

一、我所接到投诉状或者赔偿请求书,经审查,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当在 7 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,并与明理由。

二、质监所作出受理决定后,将《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》送达被投诉者,被投诉者在接到通知后,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。质监所应当对被投诉者的书面答复进行复查。

三、质监所处理各种旅游投诉案件,能够调解的,应当在查明事实,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 30 日内进行调解,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者互相谅解,达成协议。

四、质监所受理的保证金赔偿案件,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90 天内审理终结。有特殊原因的经上级质监所批准,可延长审理 30 日。

五、质监所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可以按照《旅游投诉暂行规定》第十九条和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办法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作出处理决定。

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质监所提出申诉。